2023.11.15 評論
一首歌的價值:淺談著作權


(圖片來源:Coldplay官方粉絲專頁)

 

10月底YOASOBI台灣專場門票開賣一秒即完售、上個周末剛結束的Coldplay世界巡迴演唱台灣場兩天吸引了近17萬歌迷,音樂無國界,對樂迷來說每個音樂作品都是無價的,但支撐這些創作者的背後仍是商業的行為,因此從商業角度來看這些作品仍舊有價,而這就不得不談到智慧財產權中的著作權。著作權包含的範圍很廣,保障了人類精神活動成果的表現形式,舉凡文字、歌曲、影像、表演都可以是著作權的形式,法律保護這些表現形式,並為其定義了經濟性,例如重製、改作、散布等,都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因此就財產權的部分,可以進行交易、授權等商業行為,也就有了估值的可能。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由於創作者往往不只一個作品,因此管理作品的著作權就是一個問題,而且若有人想要使用作品,還須跟創作者進行接洽。著作財產權的類型有十幾種,因此有可能一個作品裡有多位財產權人,比如歌曲的財產權屬於作曲人、歌詞財產權屬於作詞人,取得授權耗時費力,也會導致商業活動難以進行,所以產生了「著作權集管團體」這樣的組織,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由集管團體管理,由集管團體作為統一窗口面對各種著作利用人、取得報酬,再依管理契約和財產權人進行分潤。台灣目前的音樂集管團體以及其管理的財產權如下。

 


表1:台灣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評價

著作權的評估方式仍不脫市場法、收益法,然而由於標的類型多元,適用的方法也不同,以音樂著作來說,光集管團體就有細分成管理歌詞、歌曲利用、錄製聲音的利用、音樂MV使用等不同財產權,因此評估著作權時首重釐清標的到底是何種權利、財產權人是誰、商業場景為何,才可以搭配評價方法做評估。

 

市場法最常被用來分析並評估著作權的方法,因為在這個產業裡,以授權方式進行商業行為是非常普遍的,比如消費者每在KTV點一首歌,業者就需要向音樂集管團體繳納公開演出的授權金,視簽訂合約類型不同,可依包廂數量、電腦伴唱設備或者單曲點播次數計費,這些授權費率幾乎都可以在集管團體的網站上找到公開資訊,因此可以就創作者過去作品在KTV被點播的頻率,推估新作品在KTV裡可能創造的經濟價值。

 

而若創作者隸屬一個擁有完整體系的經紀公司,在有銷售計劃的搭配下,則可以採用收益法做評估專輯產品能帶來的收益,但卻仍很難定義一首歌值多少錢,一張專輯裡有暢銷歌曲也有冷門歌曲,而在這資訊爆炸、接受訊息管道多元的年代,作品在未來的某一天也有可能突然翻紅,例如蕭煌奇就曾說過很感謝林宥嘉在比賽上唱<你是我的眼>,讓更多人注意到他、讓他獲得了更多力量。而且由於聽眾對於作品的喜好完全是主觀的,因此未來收益預測的合理性也只能根據創作者歷史作品表現作為推估依據,卻也僅供參考,新作在實際打入市場前仍是非常難確定其經濟性的。

 


(圖一、康士坦的變化球;圖片來源:若水數位評價拍攝)

 

雖然評價目的是在探究形成價值的核心,但要把個人喜好量化仍有點不切實際,因此不像股權評價、技術估值等可以將未來性反應在價值裡,著作權的價值通常是後發的,投入市場、獲得反饋之後才知道作品的商業價值,而商業價值與作品本身的價值又絕對不一致,同樣一首歌,有人可能覺得不堪入耳,但也可能拯救一個人的人生,所以如何更好的評估著作權的價值,仍值得繼續研究。

 

參考資料:著作權法智慧財產局  

參考文獻:Katherine A. Gilbert (Insights Autumn 2009) : The Valuation of Copyright-Related Intangible 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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